×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2026-03-27

关于印发《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 印发《邵阳市商务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修改后版本),修订 《邵阳市 商务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邵阳市 商务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1. 邵阳市 商务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新旧内容对照表)

邵阳市商务局 2026年3月27日

202 6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1

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
1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调节科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5 〕 5 号) (二)完善成品油零售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审核部门应将许可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 2.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4 号)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合作科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22 〕 2 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港澳办;省级、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管理的通知》(湘商外经〔 2023 〕 6 号) 决定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 2014 〕 4 号)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 ” 下放市(州) 。
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调节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2 年 9 月 21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公布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8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6 年第 2 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 2024 〕 11 号) 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
5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商贸服务与会展发展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 年 5 月 12 日通过,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31 号)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 3.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商服贸 〔 2011 〕 7 号)
6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合作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7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 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2 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 “ 双随机、一公开 ” 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 “ 五大总成 ” 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8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 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 “ 双随机 ” 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9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 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 2017 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 0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流通产业发展科 、 县 ( 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1 1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核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流通产业发展科、 县 ( 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0 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 / 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1 2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调节科 、 县 ( 市 ) 区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1 日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4 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

附件 2

湖南省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新旧内容对照表)

序 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执法依据修改内容
1对成品油零售经 营资格的行政许 可行政许可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调节科新执法依旧旧执法依旧此条的执法依据修 改为最新出台的《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动成品油流通高质 量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 2025 〕 5 号)、 《成品油流通管理 办法》(商务部 2025 年第 4 号)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 〔 2025 〕 5 号) (二) 完善成品油零售管 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审核部门应将许可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并通 报相关部门。 2.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4 号)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 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 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 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 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22 〕 2 号)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 部门 2. 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 年 7 月 12 日) (八)成品油零售经营资 格审批。 1.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 务。 2. 具体改革措施:将审批权 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 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 文件相关要求。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 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 发〔 2020 〕 13 号)和《国 务院关于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

〔 2021 〕 7 号)有关成品 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 理 “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 通知》(商运函〔 2019 〕 659 号)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

作。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 意见》( 国办发〔 201 9 〕 42 号)

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 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 油市场消费。

2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行政 许可行政许可市级商 务主管部门对外经济合作科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管 理的通知》(国办发〔 2022 〕 2 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 单( 2022 年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港 澳办;省级、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2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 令第 620 号)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核 准及管理的通知》(湘商外经〔 2023 〕 6 号) 决定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管理权限下放至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无变动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其他行政 权力市级商 务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 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 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 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湘商法规〔 2014 〕 4 号)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 ” 下放市(州)。无变动
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 备案其他行政 权力市或县 级商务主管部 门市 场运行调节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2012 年 9 月 21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公布 自 201 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8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6 年第 2 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 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 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 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 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 2024 〕 11 号) 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 州商务主管部门。无变动
5对洗染业经营者 的备案其他行政 权力市或县 级商务主管部 门商贸服务与会展发展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洗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 年第 5 号)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 后 此条 删除 ,自 2017 湖南省实施 “多证合一”改革以来,洗染 业经营者备案已纳入营业执照办理环 节,经营者办理注册 登记时提交一套材 料即可,市场监管部 门核发营业执照后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门实现信 息共享,无需经营者 再单独办理备案。
6对自由进出口技 术合同的备案登 记其他行政 权力市级商 务主管部门商贸服务与会展发展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 99 4 年 5 月 12 日 通过,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 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 同备案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 年 国务院令第 331 号)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 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 理 ” 。 第三十九条 “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 理 ” 。 3.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管理 权限的通知》(湘商服贸 〔 2011 〕 7 号) 经请示商务部同意,我厅决定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 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市州商务局。无变动
7对对外劳务合作 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对外经济合作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 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 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对 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无变动
8对报废机动车回 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2 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采取 “ 双随机、 一公开 ” 方式,对本行政区域 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检查以下方面: ( 一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 )《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 “ 五大总成 ” 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一 )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 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要求 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 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无变动
9对汽车销售及其 相关服务活动的 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采取 “ 双随机 ” 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 关服务活动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要求 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 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无变动
10对二手车交易市 场经营者和二手 车经营主体的监 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 2017 年根据 《商务部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 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 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 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变动
11对旧电器电子产 品经营者和市场 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流通产业发展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 第 1 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 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无变动
12对直销企业服务 网点的核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流通产业发展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0 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 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 / 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商务主管部 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 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 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无变动
13对成品油经营企 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县级以上 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科 、 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1 日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4 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 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 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 )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 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 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 有关材料,包括: (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此条 执法事项名称由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修订为“ 对成品油经营企 业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修订为: 《成品油 流通管理办法》(商 务部令 2025 年第 4 号)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