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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2021-09-01

关于《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政策解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电子 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54251050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此外,您还可以在本页面下方留言框内直接留言,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批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法实施前应缴纳的契税,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确定计算。

二、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已申报缴纳的不作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契税法》和《方案》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契税法》和《方案》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有关事项执行口径,促进税法遵从,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公告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法实施前应缴纳的契税税率适用的问题

《契税法》实施前,我省先后出台三个明确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文件:一是《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8〕2号)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二是省政府2015年5月18日公告规定,自2015年6月16日起住房税率调整为3%;三是《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契税税率的通知》(赣财法〔2016〕32号)规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法实施前应缴纳的契税,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确定计算,即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了契税税率的执行口径,确保了税收公平,既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和操作。

(二)关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契税优惠税率的问题

《契税法》实施前,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适用1%、1.5%、2%的优惠税率。2016年3月4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契税优惠税率,按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贯彻了税制平移的原则,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确保了税收公平,既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征管,又维护了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三、施行时间

公告作为《契税法》和《方案》的配套征管措施,与《契税法》《方案》等法律、法规同步实施,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已申报缴纳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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