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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金〔2012〕20号
2012-01-01

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与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相比,《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政策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之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也适用新《办法》。

二是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更加科学。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来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符合金融企业发展实际,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政策实施更加灵活。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一般准备金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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