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赣市人社字〔 2025 〕 9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 江西省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厅 江西省 财政 厅 关于 202 5 年提高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基 础养老金 最低标准的通知 》( 赣人社 发〔 20 2 5 〕 26 号)、《赣州 市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 赣州 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 2022 年全市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赣市人社字〔 2022 〕 123 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 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 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10 元每人每月,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由 每人每月 195 元上调 10 元至 205 元; 7 月 1 日中央提标后,由 每人每月 215 元上调 10 元至 225 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要确保在 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发放到位,不得冲抵或替代其他补助资金。
二、各县(市、区)可 因地制宜,结合 本地财力状况、参保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自行制定的调标实施方案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由市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 财政厅备案。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