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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昌华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2023-09-26

关于对晋江昌华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昌华服装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MA31J5PW19 ):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 202 3 〕 248 号 )。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 3 〕 248 号

晋江昌华服装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MA31J5PW19 )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 对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狮峰工业区新大街31号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 10000000123051513372 ),证实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开具给你公司的 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 1150442.49 元,税额 149557.51 元,价税合计 1300000 元)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元)税额(元)抵扣所属期
1320021413055791099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2320021413055791100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3320021413055791101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4320021413055791102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5320021413055791103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6320021413055791104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7320021413055791105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8320021413055791106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9320021413055791107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10320021413055791108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113200214130557911092022 年 4 月 28 日99823.0112976.992022 年 6 月
123200214130557911102022 年 4 月 28 日52389.386810.622022 年 6 月
合计1150442.49149557.51

经与电子底账系统核对,上述 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联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你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 149557.51 元。

综合考量本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有关人员前来配合检查,且涉案发票已认定为虚开,认定你公司取得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 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3200214130,发票号码:55791099-55791110 )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 1150442.49 元,税额 149557.51 元,价税合计: 1300000 元。应对上述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49557.51 元予以追缴,并相应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加。

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有关人员前来配合检查,上述发票涉及成本不能在计算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予以列支,应调增 202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150442.49 元,调减 202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7477.89 元( 3738.94+2243.37+1495.58 ),2022 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1261401.4 元,可适用 2022 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故 你公司 2022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 38070.07 元(计算式: 100000012.5%20%+261401.425%20% ),已缴 2960.92 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5109.15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将你公司取得徐州华之庆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150442.49元,税额149557.51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之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149557.5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二、四、五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3738.94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243.3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495.5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22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5109.1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增值税税款149557.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738.94元和企业所得税税款35109.15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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