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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19-12-06

关于送达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007318739050 ):

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 2019 〕 90015 号 ),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次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 12 月 6 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 2019 〕 90015 号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007318739050 )

我局(所)于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对你(单位)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申报纳税的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大理大钢钢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16,677,408.45 元(含税),开具发票 14 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 7,550,000 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7,801,203.80 元,少缴增值税 1,326,204.64 元。
  2.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广汉市新向阳轧钢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6,319,023.75 元(含税),开具发票 5 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 4,589,880.75 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1,477,900 元,少缴增值税 251,243.00 元。
  3.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17,612,105 元(含税),开具发票 8 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 6,508,400 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9,490,346.16 元,少缴增值税 1,613,358.85 元。
  4.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华安县裕长兴工贸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11,915,133.88 元(含税),开具发票 5 份计入账上收入合计 3,430,000 元(含税),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7,252,251.18 元,少缴增值税 1,232,882.70 元。
  5.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新疆新徽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9,480,140 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8,102,683.76 元,少缴增值税 1,377,456.24 元。
  6.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贵州省麻江县弘元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11,777,260.95 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10,066,035 元,少缴增值税 1,711,225.95 元。
  7.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辽鞍联合冶金轧钢厂销售收入共计 7,539,517.60 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6,444,032.14 元,少缴增值税 1,095,485.46 元。
  8.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黄石市天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1,033,905.6 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883,680 元,少缴增值税 150,225.60 元。
  9.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揭阳市和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12,250,873.44 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10,470,832 元,少缴增值税 1,780,041.44 元。
  10.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应取得广东大兴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共计 21,719,137 元(含税),全额未开票,少计不含税收入 18,563,364.97 元,少缴增值税 3,155,772.03 元。

综上,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共计 80,552,329.01 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 13,693,895.91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少缴增值税 13,693,895.91 元,按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8,572.69 元、教育费附加 410,816.86 元、地方教育附加 244,272.39 元。

(三)印花税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与大理大钢钢铁有限公司等 10 家客户签订购销合同(设备定货合同等),合同金额 87,116,500 元,少申报缴纳,应补印花税 22,142.7 元。

(四)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 在 2003-2015 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共计 80,552,329.01 元(不含税),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其相应补缴的税费金额共计 1,613,661.94 元,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没有其他成本费用调整事项,且亏损已进行弥补。你(单位)2003-2015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9,470,482.64 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 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80,552,329.01 元(不含税)补缴增值税 13,693,895.91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958,572.69 元。

(三)根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 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 号)规定补征教育费附加 410,816.86 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 号)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244,272.39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二、三条及《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印花税 22,142.70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9,470,482.64 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 13,693,895.9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958,572.69 元、印花税 22,142.7 元、企业所得税 19,470,482.64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费 34,800,183.19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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