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苏会协[ 2013 ] 7 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动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 2012 〕 164 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
2013 年 1 月 31 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与落实苏政办发[ 2010 ] 101 号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 2012 〕 164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对省内事务所采用多种模式实质性联合重组实行强强联合,发展成为全国性大型事务所,并在全国综合评价排名中进入前 10 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在全国综合评价排名中进入前 15 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 100 位,且位次比上年进位的事务所(含首次进入前 100 位),自符合条件之年起,以前一年事务所缴纳会费为基数,连续三年,将其缴纳会费省级留成增长部分予以全额返还。享受政策期间位次下降的年份,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鼓励事务所科学发展,在每年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公布后,对在全省综合评价中获得 AAAA 级以上,且当年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 50% 或当年业务收入增加 2000 万元(含)以上的事务所(包括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将其缴纳会费省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不重复返还会费。
第四条 鼓励省内事务所走出去,对采取吸收合并等方式在外省新设分所并收入达到 5000 万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鼓励外省事务所在江苏境内设立总部,对外省事务所设在江苏的地区总部,其业务收入超过 1 亿元,且省外项目收入比例达到 30 %的,一次性奖励 10-3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相关任务,并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经省注协评审达标的(评审标准另行制订),且进入全国综合评价目前 100 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进入全省综合评价 AAAA 级以上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以上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支持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务所分别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 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对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领军(后备)人才资格的,给予每人 5 万元奖励;对取得 ACA 、 ACCA 、 CGA 、 CICA 、 AICPA 、 CPA Australia 、 CAA 国际资质的,给予每人 1 万元奖励。
(二)行业人才引进方面,从省外和行业外引进上述人才,参照前款给予奖励。对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事务所工作,在三年内取得 CPA 资格并注册的给予 1 万元奖励。
(三)对经省注协批准实行内部培训的事务所,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市级注协通过制订奖励扶持政策,支持本地事务所做强做大。对当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省市级协会排名较上年进位 2 位以上,或者业务总收入增长率达到全省业务总收入平均增长率以上,或者增长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市级协会 5 万元奖励;鼓励建立区域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基地建设在规划设计、具体建设、领导机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政策扶持等方面取得实效,进驻事务所达到 10 家以上的,给予基地及所在地市级注协各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在全国和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七条规定的事务所,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市注协申报,市注协审核后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省注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事务所,按《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市注协审核后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省注协。
第九条 省注协收到各市注协和省直事务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省注协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事务所事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事务所,省注协一经查实将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或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