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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2012-06-29

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6-29

状态:全文有效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政策解读: 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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