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239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239号
福州市源鸿腾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1UK4584):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121号新亚大厦14层13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上游货款部分未付,资金即进即出,部分资金回流。
(三)你公司取得开封哲宁木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40777.38元,税额合计772301.02元,价税合计6713078.4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上述发票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772301.03元,因税款冻结未退库。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上述7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40777.38元,税额合计772301.02元,价税合计6713078.4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70份已证实虚开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772301.03元,因税款冻结未退库,未退税款772301.03元不予退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按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其销售额,视同内销征税应补693847.02元(具体详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8569.3元(具体详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相应属期教育费附加合计20815.41元(具体详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补缴相应属期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876.94元(具体详见下表)。
| 出口年月 | 美元离岸价(美元) | 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不含税) |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 教育费附加(元) | 地方教育附加(元) |
|---|---|---|---|---|---|---|---|
| 202111 | 179024 | 6.4192 | 1016983.06 | 132207.79 | 9254.55 | 3966.23 | 2644.16 |
| 202112 | 766480 | 6.3693 | 4320301.83 | 561639.23 | 39314.75 | 16849.18 | 11232.78 |
| 合计 | 945504 | 5337284.89 | 693847.02 | 48569.3 | 20815.41 | 13876.94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