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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晋江市三乐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闽税函〔2022〕132号
2022-07-12
索引号113500000035990122/2022-00251
有效性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晋江市三乐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发文字号闽税函〔2022〕132号发文日期2022-07-12
关键词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晋江市三乐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晋江市三乐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权的请示》 (泉税发〔2022〕 50号)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晋江市三乐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 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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