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克尔伦工贸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克尔伦工贸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天津市克尔伦工贸有限公司:91120113746651344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十七条,我所于2025年9月28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天通〔2025〕497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天通〔2025〕49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
2025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天通〔2025〕4975号
天津市克尔伦工贸有限公司:91120113746651344E
事由:搬迁收入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取得的搬迁补偿款131103000.00元,应计入2021年收入,允许扣除与搬迁相关的费用39521075.08元,扣除当年亏损369665.74元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240123.68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493033.88元,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天穆税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