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6339046082)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5〕55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5〕55号
福建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6339046082)
我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泰路85号)2019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安乡县嘉大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6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6,747,541.24元,税额607,278.76元,价税合计7,354,820元。
(二)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安乡县梅芳棉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给你公司的43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42,028,094.49元,税额3,782,528.31元,价税合计45,810,622.80元。
(三)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安乡县荣丰轧花厂开具给你公司的54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52,556,493.53元,税额4,730,084.47元,价税合计57,286,578元。
(四)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安乡县正和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46,575,719.50元,税额4,191,815.50元,价税合计50,767,535元。
(五)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安乡县永昶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4,788,192.50元,税额430,937.50元,价税合计5,219,130元。
认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上述涉案发票已证实虚开,为不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19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28,074.97元,202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39,816.3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稽查底稿、银行对账单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12,567,891.32元。(其中2019年度6,828,074.97元、2020年度5,739,816.3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认定你公司取得的以上15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以上发票金额合计152,696,041.26元、税额合计13,742,644.54元、价税合计166,438,685.80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