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ZZ04100-1700-2010-0007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2010-11-18 00:00
- 生成日期:2010-11-18
- 发文字号:浦政综〔2010〕193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浦政综〔2010〕193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转业士官
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浦政综〔201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绥安工业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6月1日实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漳政〔2005〕综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为转业士官和有《退伍安置登记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
二、安置原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三、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的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承担政府对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的安置任务。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要认清当前就业形势,树立良好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全部自谋职业;2010年5月31日前转业士官全部安置到我县各乡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0年6月1日起,所有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安置保障金由县财政筹集,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就业技能培训等。
从2010年6月1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和转业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城镇退役义务兵领取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20%,在部队多服役一年多领取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即:城镇复员一级士官领取150%,城镇复员二级士官领取180%,城镇复员三级士官领取220%,复员四级士官领取260%);转业士官领取的金额比同年复员士官增加10000元;伤残5-8级退役士兵、士官参照同服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士官标准发放。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在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落实到位。
五、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央及省直属各机构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和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安置对象属于中央或省属机关、企业干部职工子女的,由中央或省属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安置,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各中央或省属单位按县政府制定的标准发放,资金自筹解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双拥工作 安置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