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储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储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储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5年 8 月 14 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 2025 〕 167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06 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 年 11月 12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 2025〕 167 号
福州储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2MA8T05ET8D)
我局于 2024年 6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二环中路 18 号(原北二环中路北侧,福飞南路东侧)恒力博纳广场(南区) 2\# 楼 13 层 29 办公) 2021 年 5 月 1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假报涤纶坯布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97889.03元。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取得出口退税款 11025080.78元,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假报涤纶坯布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97889.03元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97889.03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39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目,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取得出口退税款 11025080.78 元,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追缴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 11025080.78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 年 8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