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2004-0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单位小计三菱速跑猎豹欧蓝德陆风三菱尼桑途乐
BJ2025系列cFA2030系列CFA6470FCJY6470EBJ6450AJX6474B-2.4LV73手动自动
北京13453l
天津21l
河北314lO8l53
山西247662l2
内蒙12541l1
辽宁1151221
吉林4l21
黑龙江1042112
上海2l1
江苏197831
浙江12321321
安徽21364l151
福建83221
江西20102282
山东275753313
河南311l
湖北1323l133
湖南6312
广东33
广西1953632
海南3l11
四川15l25142
重庆6321
贵州18622512
云南3731095118
西藏21l
陕西25568231
甘肃1578
青海6l1l12
宁夏11
新疆177441l
兵团157233
合计42090907016542062414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