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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万巴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5〕14号
2025-02-12

关于送达福州万巴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万巴贺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4号

福州万巴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Q2J46X):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22-2023年取得新余XX纺织有限公司、宜春XX服饰有限公司、宜春XX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5461842.32元,税额合计4610039.38元,价税合计40071881.7元。

(二)你公司已对上述371份发票中的371份发票已进行退税,退税额4610039.2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新余XX纺织有限公司、宜春XX服饰有限公司、宜春XX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37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已用于退税的371份发票追缴增值税已退税款合计4610039.27元。

所属期退税额(元)
202206168903.65
202208425405.89
202209686135.38
202210324843.85
202211780139.02
2022122224611.48
总计4610039.27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合计4088879.06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2020年度及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你公司属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5月-12月属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02221.9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61333.19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40888.81元。

所属月份美元离岸价当月1日汇率视同内销收入增值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元)
2022-051957556.56721285562.24147896.543697.412218.451478.97
2022-076904486.68634616542.46531106.6513277.677966.65311.07
2022-087922196.74675344863.93614895.8515372.49223.446148.96
2022-09148870.86.88211024543.73117867.862946.71768.021178.68
2022-101056213.47.09927498270.17862632.8521565.8212939.498626.33
2022-11248627.77.20811792133.32206174.635154.373092.622061.75
2022-1219627777.122513979879.181608304.6840207.6224124.5716083.05
合计4088879.06102221.9961333.1940888.8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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