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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5-06-23

关于送达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16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00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00号

福建省众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CUHC5P):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含S6-1\#楼)19层05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衡水春华秋实科技有限公司、衡水蓝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铅山县合赢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新余江泉纺织有限公司、石狮百晋服饰有限公司、泉州万德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共青城兴德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594041.66元,税额合计3717225.22元,价税合计32311266.88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上述发票均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取得退税款3717225.27元。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已退税款24344440.9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306份增值税发票并用于出口退税的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3717225.27元,具体属期详见下表(单位:元)。

所属期追缴退税额
202104335360.08
202208102517.28
202209187314.36
202210676995.81
202211282722.82
2022121248283.09
202301126003.37
202304235808.19
202305522220.27
总计3717225.27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4344440.93(=24009080.85+335360.08)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追缴已退税款外,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20627215.66元,具体属期详见下表(单位:元):

所属期退税额处理意见(一)追缴处理意见(二)追缴
202103198362.56198362.56
202104335360.08335360.080.00
202107455140.50455140.50
202108423379.62423379.62
202109890364.71890364.71
202110609476.95609476.95
202111930778.02930778.02
2021121126874.701126874.70
202204410122.65410122.65
202205513591.83513591.83
202207600600.06600600.06
202208102517.28102517.280.00
202209378780.66187314.36191466.30
2022102229885.44676995.811552889.63
202211833614.64282722.82550891.82
2022125623824.461248283.094375541.37
202301348499.52126003.37222496.15
2023022065881.232065881.23
2023031926779.431926779.43
2023042850303.14235808.192614494.95
2023051490303.45522220.27968083.18
合计24344440.933717225.2720627215.66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594023.95元,税额合计3717203.81元,价税合计32311227.76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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