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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5〕149号
2025-08-08

关于送达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49号),由于该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49号

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5LTP9D):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13层23办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取得河南贵鑫木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家具沙发床、家具沙发,金额合计17324233.61元,税款合计2252150.39元,价税合计19576384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均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2252150.4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河南贵鑫木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2252150.42元,详见下表。

所属期追缴退税额(元)
2023年8月89294.49
2023年11月450439.65
2023年12月1712416.28
合计2252150.42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2023年视同内销增值税2017392.74元,详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73.88元,详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教育费附加60521.78元,详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40347.85元,详见下表。

出口年月美元离岸价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视同内销收入(元)增值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3年6月982507.0965697231.1380212.435614.872406.371604.25
2023年11月12735787.17789141488.171051675.6352583.7831550.2721033.51
2023年12月10825107.11047697079.10885504.6844275.2326565.1417710.09
合计245433817535798.402017392.74102473.8860521.7840347.85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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