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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将税强拍〔2026〕2号
2026-04-03

关于送达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28691919760E )

我局于 2026年03月1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将税 强拍 〔2026〕 2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6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将税 强拍 〔 2026〕 2 号

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28691919760E )

鉴于你(单位)(地址: 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 37号 ) 未在限期内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规定,经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局长批准,决定: 自 2026年3月12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玖拾壹万壹仟伍佰零伍圆陆角贰分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福建南洋物流有限公司 (识别号 91350428691919760E ) :

根据《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将税 强拍 〔 2026〕 2 号 ),查封你(单位)下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序 号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1不动产权证号 将国用(2010)第1136号平方米6726.0511.463440079.96
合 计3440079.96
合计金额 ( 大写 )叁佰肆拾肆万零柒拾玖元玖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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