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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2026-01-0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厦门颐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302874440E):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6〕3号),你公司于2015 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取得厦门市隆和瑞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合计633548.23元。你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构成违规退税。应收回你公司已退税款326698.27元,其余出口退税款306849.96元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处理并形成欠税,本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你公司上述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责令你公司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上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和通里98号614室)领取本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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