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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其他]

2025-01-04
索 引 号1444089037/czj/2020-0000226发布机构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公开日期2025-01-04
文 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其他]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其他]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27 号, 2011 年 1 月修订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二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三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四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查看原文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94.htm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 年 10 月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四十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查看原文 http://www.gov.cn/flfg/2012-10/30/content_2253708.htm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 无

· 申请材料 :

· 暂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审查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办理人姓名办理部门办理人职务所在处室
受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受理或退回刘自娟临沂市财政局综合科(原票据科)科长综合科(原票据科)
审查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工作实际审查结论刘自娟临沂市财政局综合科(原票据科)科长综合科(原票据科)
办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工作实际行政处罚决定书刘自娟临沂市财政局综合科(原票据科)科长综合科(原票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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