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4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27 号, 2011 年 1 月修订 | 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二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三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四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查看原文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9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