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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5-07-25

关于送达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 5 年 7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 处理 决定书》(榕税二稽 处 〔202 5 〕 29 号) 、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 罚 〔202 5 〕 2 号),由于你公司 已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5 年 7 月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 2025 〕 29 号

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RJCUK79)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15号(原台江路南侧)南星商城地块B17层07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 1 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成立后集中时间开票,之后均为零申报。

(三) 你公司 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

(四)你公司大多数下游企业状态异常。

( 五 )存在大额货款未收取及未支付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 开具的2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7740784.59元,税额3606302.42元,价税合计31347087.0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 年 7 月 7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 202 5 〕 2 号

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RJCUK79)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15号(原台江路南侧)南星商城地块B17层07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 1 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 罚 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成立后集中时间开票,之后均为零申报。

(三) 你公司 无正常经营费用支出。

(四)你公司大多数下游企业状态异常。

( 五 )存在大额货款未收取及未支付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罚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 2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 金额27740784.59元,税额3606302.42元,价税合计31347087.01元 ) 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 台江区 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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