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8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80号
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BUUQ8F2R):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一期)7\#楼7层03商务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
(二)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长汀县迎富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58份(发票金额合计5399337.98元,税额合计701914.02元,价税合计6101252元,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三)你公司使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4832.44元。涉及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9份(金额合计883326.56元,税额合计114832.44元,价税合计998159.00元,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四)你公司资金交易异常,出口货物未全部收汇,资金即进即出,大宗交易少付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但未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4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516011.42元,税额合计587081.58元,价税合计5103093.0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9份(金额合计883326.56元,税额合计114832.44元,价税合计998159.00元)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114832.44元,对应追缴税款属期为2022年11月。根据历史稽查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81号),上述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114832.44元已进行追缴处理,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58份,发票金额合计5399337.98元,税额合计701914.02元,价税合计6101252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