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ZZ00100-0201-2006-00051
- 发文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6-12-15 00:00
- 生成日期:2006-12-08
- 发文字号:漳政综〔2006〕187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6〕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34号)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闽农改〔2006〕9号)等文件的精神,经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现将《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农场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有计划、有步骤地狠抓实施;要在搞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分离、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等项改革,切实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真正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生产发展、经营有序、社会安定;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一思想,提升认识,经常深入基层调研、督促、指导和协调,妥善处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排查化解各种矛盾;要根据《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一场一案、一场一策”的原则,缜密制订或完善切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的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要继续大力治理各种乱收费,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完善农工负担源头监控机制,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漳州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高度出发,通过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存在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向前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政策、明确受益、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核定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司其职、规范分配、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就高不就低。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趋利避弊的原则,根据国有农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配套办法,做到“一场一案、一场一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 全市要在2006年全面铺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把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提高国有农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建立健全农工减负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改革后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市国有农场(含国有农垦企业、国有良种场、园艺场、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苗圃场、自然保护区、国有牧渔盐场等,下同),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由场内职工承包土地,并交纳土地承包费的,均纳入这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确保改革不留死角。
我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的政策。我市已在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省财政对各县(市、区)安排了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凡土地承包费中包含原由农场统一代缴代扣的农业税、特产税,国有农场原则上应按原实际上缴农业税和特产税的总额、土地承包总面积与农工土地承包面积的比例,或采取其他方式,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先前已按免除农业税、特产税的名义,调减土地承包费的国有农场,要重新核实调减额,达到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的要求,并将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的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农业税以当地财政部门农业税底册为准,特产税以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数为准。农业税、特产税均以2000-2002年的平均数计算。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从2006年起,凡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对有些国有农场采取统一经营,对外发包,原则上要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继续用于计划生育、优抚、教育、道路等支出,或用于交纳农工个人承担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确保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的好处全部落实到农工的身上。国有农场可根据其土地承包费收取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测算方法确定农工土地承包费核减的额度,公平合理地调减农工土地承包基数。主要操作步骤有:摸底测算—确定土地承包费核减数—编制调减花名册—提交国有农场职代会通过并公示—确定新的土地承包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花名册上报备案(一式六份:国有农场一份,市、县(市)主管部门一份,省、市、县(市)税改办各一份)。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税改后,国有农场与农工应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后国有农场向承包土地农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同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农工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随意、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农工要增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领取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2003〕70号)的各项要求,这次改革同样也要执行这一文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未经中央、省级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平的原则,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投劳,可以参照《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也就是说,国有农场农工“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最高限额不得突破所在地原规定的限额,同时要由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清理规范国有农场其他收费工作由同级农业部门牵头,财政、物价和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在全面清理各国有农场涉及农工负担的收费项目后,对可以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做好上报市税改办核准和在农场内公示等工作。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落实转移支付补助。一是对纳入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予以补助。其补助金额按照现行税改政策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 〔2005〕74号),由省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测算,并直接核定到各国有农场。各国有农场应在省财政测算的限额内,将免除的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分解到每一农工,在农场公示七天。在此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将经过公示的类似“乡镇五统筹”的收费核减数逐场审核汇总后,通过市税改办转报省税改办,再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二是对国有农场“场带村”的行政村安排村级运转经费和农村“六大员”补助。除2005年已列入补助的部分农垦系统“场带村”之外,将尚未列入补助范围的其他履行行政村职能的国有农场“场带村”予以村级运转经费补助和农村“六大员”补助。此外,对企业性质的国有农场也以场为单位,予以农村“六大员”补助。去年先行补助的华安县汰口农场,漳浦县长桥农场、万安农场、玳瑁山农场、大南坂农场,今年按全省统一测算办法衔接。三是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税改专户进行管理,并按时足额划拨到各国有农场,严禁调剂、挪用、挤占、抵扣、截留、回流、侵吞、捆绑等。同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二)抓好 类似统筹 清退。凡2006年已向农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要在今年年底前,以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国有农场可按农工所缴土地承包费占农场土地承包费总额的比例或农工承包的土地面积占农场土地承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退还金额。具体操作办法是:公布2006年已上缴土地承包费的农工名单—计算应退金额—编制清退花名册—提交国有农场职代会通过并公示—清退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农业税和特产税—上报清退花名册备查(一式六份,上同)。凡2006年没有收取的,不得再巧立名目收取。
(三)加大国有农场投入。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文的精神和要求,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直接投入力度,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计生、优抚、低保等惠农政策,要覆盖到各国有农场;各国有农场要建立健全农村“六大员”制度。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出台新的支农惠农政策,凡适用于国有农场的,都应统筹权衡和考量。
(四)全面完成职能分离。近年来,我市开始实施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剥离改革,绝大部分国有农场的义务教育、医疗、公安等社会职能得到有效剥离,农场及农工负担有所减轻。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农场办学校、医院与社会职能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举措,狠抓组织实施,进一步减轻农场和农工的社会性和政策性负担。
(五)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牵头,大力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运作成本。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采取整体嫁接、股份合作、联合兼并、托管经营、租赁拍卖等形式改制,促进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种收支行为,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税费改革给农工带来的好处。要认真清查、核实各国有农场的债务,分清债务主体,采取不同形式加以化解。同时,建立 健全偿债基金和削减债务激励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防止新增债务,切实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减轻各国有农场历史包袱。
(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各国有农场要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以农场、作业区(管理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宣传栏,指定举报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依据、标准、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要印制农工负担宣传单或明白卡,凡宣传单(明白卡)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对改革政策不落实、加重农工负担、引发农工上访的,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纪律,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和协调会议制度,明确各级财政、农业、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改革中的承担的责任,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条不紊地顺利推进。
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报批与组织实施按隶属关系操作,市直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汇总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照市税改办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后,以市直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抄送市税改办,同时附上所辖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到各国有农场。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漳州常山华侨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属国有农场(大房农场、后房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市税改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五、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工作步骤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推进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步骤,按省里统一部署,我市共分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6年9-10月)。各地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认真组织力量深入各国有农场,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做到三个明确:即农场管理层要明确税费改革的重要性,主动抓好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农场广大职工要明确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和政府对农场和职工的殷切关怀,以进一步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农场在改革中加快发展;承包土地的农工要明确国有农场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同、农工与农民不同。税改后,农工既要减轻负担,也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各级税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对参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使之准确理解和把握上级有关政策,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2006年11月)。各地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工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各国有农场上报的税费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提供如何把改革政策落实到农工身上的具体办法。各地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编制、审核所辖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方案及各国有农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6年12月)。各地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上报的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授权市税改办审批到各国有农场。各国有农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群众信访预报、排查、处置、反馈机制,向农场和农工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月)。各地人民政府、市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国有农场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在各地和市直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市税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1月,对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初步总结和验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努力把这一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做实,让广大农工满意,让省委、省政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