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原材料 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原材料 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 2018 〕 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内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62 号)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附 1 、 2 、 4 、 5 所列进口物资清单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进口物资清单见附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关税〔 2016 〕 62 号附件中附 1 、 2 、 4 、 5 所列进口物资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 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 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 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