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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财综〔2023〕15号

关于制定《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 2018〕24号)有关规定,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财综〔 2023〕15号)(以下简称“财综15号文”),明确规定了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具体范围、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申请办理程序及退库程序等,并要求各省明确省级政府批准的用海项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退库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的可行性。根据 财综 15号文有关要求,我省制定多《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主要是对省级政府批准用海项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具体范围、前置程序、申请程序及退库程序进行明确,更有利于沿海市做好省批用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

《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 的制定依据是,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财综〔 2023〕15号)。

三、主要内容

本《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 主要明确内容如下:省政府批准用海项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 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具体范围 、 前置程序 、 申请程序及相关材料 、 海域使用金审核 、上报、退还以及其他要求。

四、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 8 月 29 日至 9月5日,向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 6市财政、资源资源部门征求了意见。该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及相关6市均无意见。

五、执行时间

本《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 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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