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5〕5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5〕50号
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BUUQ8F2R):
经我局于2024年8月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一期)7\#楼7层03商务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用于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4832.4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银行流水、出口退税数据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1.5倍罚款172248.66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2248.6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