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7356894861 ):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 2026 〕 14 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4 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 2026 〕 14 号
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0007356894861 )
鉴于你公司(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逾期未缴纳税款 377736.22 元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6 年 4 月 8 日起从你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账号: 13510101040003484 )、中信银行泉州宝洲支行(账号: 734321018240000602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展览城支行(账号: 35001656836050000225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 1408010119601011747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拾柒万柒仟柒佰叁拾陆元叁角贰分(¥ 377,736.3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