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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伊代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伊代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6-04-01

关于送达福建伊代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建伊代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57T06B)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6〕10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6〕104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6〕104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6〕104号

福建伊代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57T06B)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缴纳税款(大写)捌佰陆拾陆万捌仟零叁拾壹元壹角肆分(¥:8668031.14)元,限你公司自本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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