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MA2YKD8A9G ):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 202 3 〕 204 号 )。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 204 号
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MA2YKD8A9G )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 对你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枪城13号 )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接受玉林市丰民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宏翔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劲峰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同 昇 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县鑫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万安永 昉 纺织有限公司、万安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等 7家公司虚开的共计10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264260.94元、税额13006030.56元、价税合计111270291.5元),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石狮晖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磐富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计1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6724860.14元、税额13874231.83元、价税合计120599091.97元),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接受玉林市丰民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宏翔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劲峰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同昇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县鑫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万安永昉纺织有限公司、万安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共计10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264260.94元、税额13006030.56元、价税合计111270291.5元)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虚开给石狮晖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磐富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计1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6724860.14元、税额13874231.83元、价税合计120599091.97元)的行为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玉林市丰民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宏翔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劲峰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同昇纺织有限公司、万安县鑫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万安永昉纺织有限公司、万安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9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239653.54元。对你公司取得上述7家公司虚开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600221130,发票号码03728971-03729000、03744895-03744900、03744902、09626243-09626250;发票代码4500214130,发票号码08887291-08887297;发票代码4500213130,发票号码09623108-09623110、09623151-09623157,发票金额合计5895208.78元,税额合计766377.02元,不允许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二、四、五、七条,《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 和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611982.69元。(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67189.59元。(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 和 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以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44793.06元。(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10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的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406654.82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834919.86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8097636.13元,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208706.97元,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3554868.32元,共计追缴企业所得税25102786.10元。(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上应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 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