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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中农联华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6-03-31

关于对福建省中农联华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建省中农联华控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56966123463)

我局于 2025年9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盖山通〔2025〕11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盖山通〔2025〕1118号

福建省中农联华控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6966123463)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 你(单位) 2022年6月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的 应缴纳 税款(大写) 贰佰零柒万零壹佰柒拾叁元肆角壹分(¥: 2070173.41)元,限 2025年10月2日 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税 目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税款滞纳日期
增值税商业(17%、16%、13%)2022-06-012022-06-301969928.13壹佰玖拾陆万玖仟玖佰贰拾捌元壹角叁分2025-08-30
增值税商业(17%、16%、13%)2022-12-012022-12-31100245.28壹拾万零贰佰肆拾伍元贰角捌分2025-08-23
合计金额——————2070173.41————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

202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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