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州芳崇实业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

关于送达福州芳崇实业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6-04-08

关于送达福州芳崇实业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芳崇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6〕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6〕178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6〕44号)

福州芳崇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EAHWR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吴沁霖、陈根等人,自2026年3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12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6〕178号

福州芳崇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EAHWR94):

事由:提供账簿凭证等相关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十五日提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簿凭证等相关涉税资料至我局。若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12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