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富源兴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富源兴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富源兴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54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54号
福州富源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BRE33F8E):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3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18层10商务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3年1月-2023年5月取得宜春市吉普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3600223130,发票号码:07950708、07950709、07995178-07995181,发票代码:3600224130,发票号码:04441888-04441893、05334412-05334414)、1张增值税电子专票(发票代码:36002200113,发票号码:07073560)为虚开发票。以上16份发票金额合计11825763.28元,税额合计1537349.22元,价税合计13363112.50元,所涉税额均已退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增值税退税额1537349.24元,其中2023年3月228360.33元,2023年5月403873.87元,2023年6月393232.98元,2023年7月511882.0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537349.22元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美元离岸价)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你公司2022年12月、2023年3月-5月应补缴视同内销增值税合计1364268.78元,详见下表(单位:元):
| 出口日期 | 美元离岸价 | 当月1日汇率 | 视同内销含税金额 | 视同内销不含税金额 | 应补增值税税额 |
|---|---|---|---|---|---|
| 202212 | 247556.20 | 7.1225 | 1763217.61 | 1560369.57 | 202848.04 |
| 202303 | 449420.00 | 6.9400 | 3118974.80 | 2760154.69 | 358820.11 |
| 202304 | 439478.70 | 6.8805 | 3023835.26 | 2675960.41 | 347874.85 |
| 202305 | 572395.20 | 6.9054 | 3952616.43 | 3497890.65 | 454725.78 |
| 合计 | 1708850.10 | - | 11858644.10 | 10494375.31 | 1364268.7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12月、2023年3月-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81856.13元,详见下表(单位:元):
| 出口日期 | 应补城建税 | 应补教育费附加 | 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 合计 |
|---|---|---|---|---|
| 202212 | 7099.69 | 3042.72 | 2028.48 | 12170.89 |
| 202303 | 12558.70 | 5382.30 | 3588.20 | 21529.20 |
| 202304 | 12175.61 | 5218.12 | 3478.75 | 20872.48 |
| 202305 | 15915.41 | 6820.89 | 4547.26 | 27283.56 |
| 合计 | 47749.41 | 20464.03 | 13642.69 | 81856.13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