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4日
福建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本实施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审核汇编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相关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具体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等安全生态水系综合整治。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管理。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市、区)级可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3%(总额不超过100万)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解决,列支数额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设区市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省级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取得一致意见后印发实施。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省级对各设区市分配水利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对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利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分配主要考虑年度任务因素、地区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
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年度任务因素(权重60%):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或确定的年度分市建设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二)地区财力因素(权重10%):地方财力状况分档按照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水利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水利改革创新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后30日内将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设区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利部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待中央批复福建省区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将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地方财政、水利部门,作为绩效评价依据。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利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每年3月底前,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所属各县(市、区)的绩效目标、资金分解情况(按工作清单所列项目)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支持对水管单位整合资源创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队伍。
对于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支实施的,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抽查工作,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五条 在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574 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 )以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
| 档次 | 转移支付补助分档 | |
| 第一档 |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46个县、3个区) | |
| 第二档 | 连江、罗源、南安、长泰、三明本级及所辖区、南平本级及所辖区、宁德本级及所辖区、莆田本级及所辖区 | |
| 第三档 | 闽侯、长乐、永安、福清、龙海、惠安、漳州本级及所辖区、龙岩本级及所辖区 | |
| 第四档 | 晋江、石狮、福州本级及所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