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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中旺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榕税二稽罚告〔2026〕10号
2026-04-03

关于送达福州中旺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中旺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 6 年 4月2 日对你公司制作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二稽罚告〔202 6 〕 1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 致 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6 年 4 月 3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二稽罚告〔202 6 〕 10 号

福 州中旺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C90T7U6K):

对你(单位)(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支路2号2201室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本告知书视同送达后 10个工作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已收到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函。对你单位202 3 年 5 月至202 3 年 7 月期间开具的 32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2014550.06 元,税额合计 20197.94 元,价税合计 2034748 元 )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本案适用根据国务院令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本案适用根据国务院令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的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所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 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 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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