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 综合实验区 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13号)、
《福建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的通知 》( 闽政办
〔
2019〕
29 号),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数据,经研究,从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
下限低于
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
,
上限按
16168元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
、
上限按
16168元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 缴费基数 由本人在 3234元至16168元之间 自行选择 (
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
2019年底
);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缴
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
专此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