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
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闽财综〔20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水利厅、省残联 :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 年1月19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