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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公告〔2013〕1号
2013-01-08
  • 索引号:
    001008004003011/2013-4643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13-01-10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地税局)
  • 文件编号:
    公告〔2013〕1号
  •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427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行印制发放的各类地税统一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印制发放《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纳税人现有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可继续使用并按原规定期限缴销,纳税人使用完毕后,可自行购制、开具收款收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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