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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
2019-12-27
  • 索 引 号:ZZ11251-0200-2019-00002
  • 发文机关:华安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9-12-27 10:00
  • 生成日期:2019-12-27
  • 发文字号: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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