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1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 〔 2024〕48号
尊敬的林荣代表:
《关于保障企业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的建议》( 14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陈述申辩权
近年来,福州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不断健全税务执法规范约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充分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我局已在福建省税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全市各级税务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同时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监督救济渠道进行了公示,以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了解税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并能够对税务行政执法开展有效监督。具体网址: 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xxmh/view/xzzf/xzzf_fj/jcxx_nsrqlhyw.jsp?swjg_dm=13501000000 )。
特别是针对税务稽查,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1年发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针对您提出的“税务机关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要求企业提供书面陈述申报意见”的建议。目前《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福州市税务局各稽查局也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执法程序规范合法。
二、畅通咨询和维权渠道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权利,福州税务部门也通过开通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福州智税服务平台”、在官方网站设置投诉举报模块、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置“税悦工作室”等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线下均能及时便捷地了解所需要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知识,获得办税指导,高效解决涉税问题。我局还在 福州法务区服务中心设立了全省首个税收法律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税收法律服务中心”,协调发挥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聚焦税收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每月开展政策咨询和宣讲活动,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发展中遇到的税收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发展壮大税收法律服务团队,促进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税收执法环境。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杨招旺
联 系 人:严剑平
联系电话: 8337216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