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医保〔 2020 〕 13 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 2020 ﹞ 1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我市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 4.35%,其中 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 4%,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至 0.35%。职工个人 缴费费率不变,仍按 月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留存当地的职工医保历年结余基金补足,留存的历年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市级医保统筹基金解决。
三、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动协作,严格按照 闽医保﹝ 2020 ﹞ 13 号文件 要求,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及虚报瞒报漏报防范工作。每月 3 日前县级医保部门将上个月减征、缓征受益情况(分列减征和缓征的受益企业数、企业类型、受益人数、减征金额、缓征金额)传递给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并于 4 日前分别报送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附件: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 意见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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