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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20〕19号
2020-05-1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20〕19号

金融处

闽财金〔 202 0 〕 1 9 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印 发 〈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 保”任务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整合设立规模 1 0 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

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 风险

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 关部

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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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 0 年 5 月 1 5 日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 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 施方

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 解小

微企业 、 外 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 难 、 融 资贵 、 融 资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 池(以下

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 风险

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

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 的通知 》 ( 闽政〔 2018 〕 19

号 ) 规 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 ;“助保贷”政 策到期收回资金 ; 从

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 金 ; 采 用“省级+

市县+ 金融机构”,政 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 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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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 性优

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 含计划单

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 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 业 〔 201 1 〕 30 0 号)

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 款是

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 巨人领军

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 持

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 照 《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

融办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科技型中 小

微企业贷款方案( 试行)> 的通知 》 ( 闽科财〔 2018 〕 1 6 号)发放

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 具备正常

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 题,

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 部门

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 贸、

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 小微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 合

条件的新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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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

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 构发

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 性银

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

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 过最

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0 0 个基点发放贷款的

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

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100 0 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通 过“快服贷”产 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 贸 、 商 贸、

三农 、 线 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符 合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关于有效发

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 实施

意见 》 ( 闽财金〔 201 9 〕 20 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

例进行分险。单户 1000 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 5% 以内

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 40% ;符合国家融资担

保基金条件的,由 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 : 单 户 500 万元及以下的贷款 、 代 偿熔断率 5% 以内的,风 险

资金池再分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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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 贸、商

贸 、 三 农 、 线 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 的,

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 贷款本金损失的

50% 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

(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 信贷

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 承担

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50 0 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

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 担 70% 的赔偿责

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 300% 或 300 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 ) ; 合

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 30% 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

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 式,即

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 (保

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 款金

额不超过 200 0 万元,续 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 提

高到 500 0 万元。

合作银 行 ( 保险 ) 机 构提供贷款服务,承 担逾期贷款本金 50%

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 50% 的补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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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 相关政

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 池分

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 资担保

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 保和

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 渠道

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 负

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 于融资

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 部门

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 资金

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

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

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 核确

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 池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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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 模、

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 偿规

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 范围内的贷款

逾期率超过 5% 时,该 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 理 ( 即暂停客户新增

贷款发放 ),并 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 告。后 续

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 5% 以内时,由 金融机构申请,经 省金融监管

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 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 积极开

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

于诉讼费 、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 资金池、

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 池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 担

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 风险

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 款逾

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 、

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 据工作

开展情况,对 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 点关注政策效益、

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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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 资担保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

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

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 项

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 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

违纪行为的,依 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

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 予以

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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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 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 公室

202 0 年 5 月 1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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