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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0〕14号
2020-08-20

索 引 号: 00000

目录名称: 税收政策

内容概述: 资源税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号/备注: 闽财税〔2020〕14号

发文日期: 2020-08-20 00:00:00

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资源税法 》 (以下简 称 《 资源税法 》 ) 自 202 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 省资源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依照《资源税法》和《福建省资源税税 目税率表 》 ( 详见附件)执行。

二、计征方式

我省除地热、其他粘土 2 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他税目 实行从价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 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 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 50% 减征资源 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 30% 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 资源税。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 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 202 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福建省财政厅福 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闽财 税 〔 2016 〕 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 0 年 8 月 2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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