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3〕2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3-06
索引号:AE9100010-2013-02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部分有效。条款失效,第一条第7项、第二条第3项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