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45013915/2019-00002 | 发文机关: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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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赣科发政字〔2019〕81号 | 有 效 性: 已废止 |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科发政字〔2019〕8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民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社会事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7日
江西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江西省民政厅依法登记,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三条 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一)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同时将免税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函告南昌海关。
(二)获得免税资格证书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材料,按规定到南昌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二)盖有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已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查实后,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南昌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应交税款,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每2年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复审一次;复审时重点对已获得免税资格单位的依法纳税和免税进口物品使用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复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已享受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通过复审的单位,继续拥有2年的免税资格,对通过复审的单位,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单,注明复审通过日期,并函告南昌海关。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南昌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八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