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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2025-02-05

商务部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2月5日 | 实施期限:2025年2月6日起5年

一、政策背景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首次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历经2011、2013、2016、2019、2021年多次复审与税率调整,反倾销措施持续至今。

2024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启动期终复审调查。经调查认定,如终止措施,倾销及对中国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 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自 2025年2月6日 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 实施期限: 5年 ;
  • 产品范围与此前历次公告一致(税则号列:11081300)。

四、反倾销税税率

序号企业名称税率
1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12.6%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3法国罗盖特公司 ROQUETTE FRERES56.7%
4其他欧盟公司56.7%

五、征收方法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额 =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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