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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明溪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23〕2号
2023-02-23
索引号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74
有效性全文有效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明溪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财税〔2023〕2号发文日期2023-02-23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废止时间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明溪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明溪县红十字会

2.东山县红十字会

3.平和县红十字会

4.华安县红十字会

5.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6.泉州市洛江区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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