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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9-15
发文机关: 省局文件类别: 公告
标 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发文字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7-09-15成文日期: 2017-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

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 5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 〕 245 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 通讯 补贴收入的公务 费用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 单位 员工 因 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取得的 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 公务费用 扣除 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 标准 部分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 1 690 元/ 人/ 月,其他人员 1 040 元/ 人/ 月。

(二)其他市县的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 1000 元/ 人/ 月,其他人员 600 元/ 人/ 月。

二 、 企事业 单位 员工因通讯 制度 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 100 元/ 人/ 月的 公务费用标准 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 本公告适用 的单位范围是: 进行 公务用车 、 通讯 制度 改革,制定了 公务用车 、 通讯 制度 改革方案 的企事业 单位。

本公告 适用的 人员 范围是: 企事业 单位公务用车 、 通讯制度改革方案 所 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 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 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 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 、 本 公告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特此 公告。

海南省 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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