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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2002-06-0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

经省人民政府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必须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周期,多年生植物需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检疫证明不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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