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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2025-06-15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现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违背或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问题,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5号)和《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对 市政府 现行有效的 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根据清理 和审查 结果,拟提请市政府 废 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 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现特向上述18件 行政 规范性文 件的责任单位及 社会公众 征求意见,欢迎 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 提出修改意见,于 2025年6月26日前反馈,谢谢。

附件 1. 拟废止 的 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废止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 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等 18件市政府行政规 范性文件 的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5年 6 月15 日

(反馈 邮箱: fengqiuy@haikou.gov.cn,联系方式:0898- 68722897)

附件 1

拟废止的 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有效期
1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海府〔 2002〕59号市公安 局交警支队政 府令(第 101号)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政府令(第 101号)保留
2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 2023〕3 号市交通港航局2023.8.52年2个月26天
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中小微企业 “金保贷”产品的实施意见海府规〔 2023〕4 号市委金融办2023.12.205年
4关于城市五大出口造林绿化规划控制范围的通告海府 [2003]64号市林业局2003/7/17
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我市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海府〔 2014〕72号市生态环境局2014 .7.16
6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燃煤小锅炉的通告海府办 [2017]372号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监局)2017 .12.26
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口市南渡江龙塘大坝枢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海府规〔 2019〕4号市水务局2019.10.10
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印章的规定海府 [1993]39号市司法局代审1993 .4.24
9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府办〔 2015〕353号市卫健委(原市卫生局)2015 .12.21
1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 [2011]125号市医疗保障局2011.10.31
11关于市级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直接结构脱钩和取消指定中介结构服务的决定海府 [2016]47号市营商环境局(原市政务管理局)2016 .3.25
12关于行政许可项目及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补充更正的通知海府 [2005]91号市营商环境局(原审改办)2005 .11.22
1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 2014〕141号市营商环境局(原审改办)2014 .7.7
1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 2014〕215号市营商环境局(原审改办)2014 .10.29
15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 2015〕112号市营商环境局(原审改办)2015 .5.8
16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四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 2016〕149号市营商环境局(原审改办)2016 .7.29
1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海岸片区范围内项目 建设管控的通知海府〔 2018〕56号市资规局(原规划局)2018.5.21
18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有关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 2012〕59号市资规局(原规划局)政府令(第 101号)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政府令(第 101号)保留

附件 2

关于废 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 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说明

拟提请市政府废止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 等 18 件市政府 行政 规范性文件。现将 废止理由 说明如下:

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海府 〔 1993 〕 39号)

本规定是依据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发〔1993〕21号) 制定 的,后国发〔 1993〕21号文件被《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取代,本市印发的规定 已 不适应现有管理要求,建议废止直接适用国家规定即可。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海府〔 2002〕59号)

因 2002年琼山市和海口市合并后 我市城区扩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规定 的限行范围已无法满足交通管理需要。海口市公安局于 2012年12月25日发布《海口市公安局关于海口市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我市目前 关于城区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均 按照该通告执行,实际上已不再执行市政府发布的通告,建议废止 市政府通告。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国际及地区航空客运市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 2023〕3 号)

根据 《海南省支持境外客运发展推动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省级、市级相关政策涉及民航境外客运发展财政补贴或奖励的条款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现该办法关于境外航空客运的补贴政策与省级政策冲突,建议废止市级政策。

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中小微企业“金保贷”产品的实施意见》(海府规〔2023〕4 号)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提醒敦促函》(琼市监垄断提醒〔 2025〕1号)要求及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该实施意见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的问题,实施意见直接规定由市担保机构负责对“金保贷”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可能涉嫌违反了相关的上位法。目前,市委金融办已第一时间告知市担保公司暂停受理“金保贷”业务,并建议废止该实施意见。

五、《关于城市五大出口造林绿化规划控制范围的通告》(海府[2003]64号)

经过市政府多次“多规合一”调整优化,目前造林绿化用地以国土空间规划和最新修订的《海口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 划 定成果为主要依据,城市五大出口造林绿化规划控制范围已基本在城市建成区内,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不符合目前城市规划管理,建议 予以 废止。

六、《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我市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海府〔 2014〕72号)

2019年4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 《 关于同意调整海口市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复函 》 (琼府办函〔 2019〕97号),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重新调整,原保护区区划文件 已不再适用,建议 废止。

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燃煤小锅炉的通告》(海府办[2017]372号)

2018年1月,省工信厅、省质监局制发《关于通报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的函》(琼工信节函[2018]81号),通报海口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按期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完成以来,国家、省、市环保督察已组织开展多轮督查及回头看,确保淘汰的旧炉不再重新投用。目前海口市内无燃煤锅炉,该项工作已全面结束,建议废止该通告。

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口市南渡江龙塘大坝枢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海府规〔 2019〕4号)

南渡江龙塘大坝枢纽改造工程建设即将竣工,该枢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再无新增建设项目,建议废止该通告。

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府办〔 2015〕353号)

该实施意见属于阶段性工作,实施意见所设定的目标任务截止时间为 2020年,现已过工作要求时限,不再作为现阶段工作要求,建议废止该实施意见。

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5号)

2019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实行省级统筹。目前,按最新政策《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医保规〔2023〕1号)实施即可,建议废止该通知。

十一、《关于市级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直接结构脱钩和取消指定中介结构服务的决定》(海府[2016]47号)

按照《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及省、市工改办公布的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我市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清理工作,目前已取消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同时,在 2024年12月31日,市营商环境局已发布《海口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公告,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明确,该决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管理需要,建议予以废止。

十二、《关于行政许可项目及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补充更正的通知》(海府[2005]91号)

因发文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及便民需要,且部分条款已不属于便民措施,建议予以废止。

十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 2014〕14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4〕21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5〕112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四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海府办〔2016〕149号)

因发文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及便民需要,且部分条款内容已变成办事服务的常规做法,不再属于便民措施,建议对上述 4份通知予以废止。

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海岸片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管控的通知》(海府〔 2018〕56号)

因当时我市启动东海岸片区规划调整工作,印发该文件系为了加强东海岸片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管控。现江东新区控规已批复,根据《城乡规划法》,依据批复控规对项目建设进行管控即可,建议废止该通知。

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有关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 2012〕59号)

由于文件出台时间已久,内容表述已与实际社会发展情况不符。文件中提及的土地总体规划、产业转型、“三旧改造”等工作均已出台省、市新的政策文件加以规范,通知已不具备实操性,建议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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